你好,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
阅读新闻 背景:

扬名东北的岭南人陈昭常

[日期:2012-06-13] 来源:信息时报   作者:陈晓平 [字体: ]

陈昭常墨迹

    岭南人在东北扬名的,前有明末清初的东莞袁崇焕、博罗函可大师(千山剩人),后有清末民初的新会陈昭常。说起陈昭常,如今知道的人不会多;但詹天佑、吴禄贞、廖仲恺总算如雷贯耳吧?这三位名人都曾是陈昭常的部下。清朝吉林巡抚、民国吉林都督陈昭常,1914年以47岁壮年病逝,后人对他的评价在两极之间。

人物档案

陈昭常(1867-1914),字谏墀(简始、简穉、简持),号平叔,广东新会县潮连乡人。1889年中举人,1894中进士,1896同年与张元济发起教授新学的京师通艺学堂。1897年随南海张荫桓出使英国,游历各国,同年到广西任洋务局会办等职。1903年,被袁世凯奏留赴天津随同办理商约谈判。1905年任京张铁路总办,与詹天佑一起创办第一条由中国人设计施工的铁路。1907年任吉林延吉边务督办,与日本进行“间岛”交涉,维护了“间岛”主权。1909年任吉林巡抚,任内抓获安庆新军起义首领熊成基,奉旨将熊处决。1912年由吉林巡抚改称吉林都督。1914年去世。

走同乡路线,官运亨通

陈昭常1889年中举人,1894中进士,1895年散馆签发刑部江苏司行走。1896年曾随同兵部尚书荣禄、都察院左都御史许应骙往密云查办事件,应该是得力于番禺许应骙的提携。同年,张元济发起教授新学的京师通艺学堂,陈昭常与新会张荫棠、揭阳曾习经、顺德何藻翔、番禺周汝钧共襄其事,为“酌定章程数十条”,可惜到戊戌政变时被迫停办(孙淑彦《曾习经先生年谱》)。1897年随南海张荫桓出使英国,游历俄、法、德、美、日诸国,同年以道员发往云南,到桂林时为广西巡抚、香山黄槐森所奏留,任洋务局会办。1901年春,陈昭常和同乡多人携带大量贡品千里迢迢前往西安,向慈禧太后“表忠心”,太后召见时十分感动,说他们“情词恳挚,出于至诚,深明尊君亲上之义,洵堪嘉尚”,留下了极好印象(《光绪朝上谕档》)。

1903年,陈昭常入京觐见,被袁世凯奏留赴天津随同办理商约谈判,似乎也是出于同乡香山唐绍仪的推荐。1905年任京张铁路总办,南海詹天佑任会办。1907年任吉林延吉边务督办,与日本进行“间岛”交涉,以吴禄贞为会办,采取多项有力措施,维护了“间岛”主权。1909年任吉林巡抚,任内抓获安庆新军起义首领熊成基,奉旨将熊处决。1912年民国成立,由吉林巡抚改称吉林都督。1914年去世。

从京张铁路到“间岛”交涉

1905年,袁世凯奏准修筑京张铁路,设京张铁路局于天津,以陈昭常为总办,詹天佑委会办兼总工程司。这第一条全部由中国人设计、施工的铁路,既凝聚着詹天佑的心血,也有陈昭常的领导协调之功。1907年,陈昭常卸任总办,授“副都统衔,前往吉林延吉厅与日本会勘界务。”

在日本侵略朝鲜以前,中朝边界并无纠纷。清政府继承了明朝的传统,与朝鲜以图们江为界,偶尔有些朝鲜人越界到中国沿边地带垦荒,最初将开垦地称为“垦土”“垦岛”,音转为“间岛”。到同治年间,因朝鲜发生饥荒,垦民突然增加。吉林将军铭安、边务督办吴大澂曾拟将韩民编入珲春、敦化民籍,韩王却上书清廷,自愿“刷还韩民”,但实际无法执行。日本侵朝以后,觊觎东北利权,借机提出所谓“间岛”主权未定论。

在整个交涉过程中,“潜伏”的革命党骨干吴禄贞是交涉主力,陈昭常则掌握大方向,给予实质性支持,如增设边务公署及附属营房,修筑通往边区的公路,调动兵力增援延吉地区防务,建设巡警队伍,安抚越垦韩民等。这些决策以及跟东三省总督、中央政府的联络沟通工作,是身为总办的陈昭常才能完成的。(苏久青、苑宏光:《陈昭常与“间岛”交涉》,《北华大学学报》2008年第6期)

1909年9月4日,中日签订《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》(亦称《间岛协约》),主旨是:中日共同认明图们江为中朝国界,允许日本设领;准朝鲜侨民在图们江北杂居,归中国地方官管辖裁判,许日本领事官听审;许日本修筑吉会路。同年11月,日本撤除“朝鲜统监府间岛派出所”,设立“间岛日本总领事馆”,又在延吉、珲春等商埠设立分馆,标志着中日“间岛案”结束。(孙艳姝、刘信君:《吴禄贞与中日“间岛案”的解决》,载《吉林建省百年纪事1907-2007》)在当时中日实力悬殊、中朝历来存在特殊关系的情况下,这是解决问题最为现实的做法。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向朝廷大力表彰,谓陈昭常能“固我国防,主权不失,实属操纵咸宜,有功斯土”。

收藏 推荐 打印 | 录入:glen | 阅读:
热门评论
本文评论   查看全部评论 (0)
表情: 表情 姓名: 字数
点评:
       
评论声明
  • 尊重网上道德,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
  •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
  •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
  •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
  •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