副会长组成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九项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 第二十二条 会长常务会议须有三分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成员二分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4 第二十三条 会长常务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四条 监事长及监事负责监督会长常务会议和理事会的日常会务运 作,保证研究会各项运作特别是财务运作合法合规。 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的人选协商产生,并报请清远市侨联备案,在代表大会上进行选举当任。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; ㈠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  ㈡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  ㈢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  ㈣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  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 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会长为研究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,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会长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担任。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㈠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 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会长常务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  ㈢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 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㈠主持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,执行会长常务会议的决策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㈡协调各理事及会员代表的要求,认真开展会务工作;  ㈢分管出版会刊或专辑工作。
第五章 资金管理、使用原则 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会经费来源: ㈠各地宗亲团体捐赠或个人捐赠及其利息;  ㈡政府一次性资助开办费; ㈢其他合法收入。 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理事会进行公布。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的资金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  第三十四条 对研究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会长常务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 第三十五条 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 15 日内,交市侨联存档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金处理  第三十六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由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,必须由会长常务会议向相关部门提出终止动议,并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才能终止。 第三十七条 对研究会如终止的情况下,对会的资金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作处理,原则上由主管部门接受处理。
第八章 附则 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会章程经理事会于 2023 年 11 月表决通过。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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